25. 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處多少罰鍰?
(A)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B)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C)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D)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
(A)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
(B)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C)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D)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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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3186), C(55), D(246), E(0) #1842495
統計: A(84), B(3186), C(55), D(246), E(0) #1842495
詳解 (共 2 筆)
#2945853
第68條之1(罰則)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在鐵路軌道或有關設備上堆積、放置或拋擲物品足以妨害行車安全。 二、未經允許,攜帶危險或易燃物進入鐵路路線、場、站或車輛內、未經告知或告知不實而託運危險物品。
三、任意操控鐵路站、車設備,或以他法妨害系統設備正常運作。
四、對行駛中之鐵路列車投擲或發射物品。
五、任意將車廂上鎖或以他法,妨礙鐵路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或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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