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學校提供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學習及生活需求,請問所提
供的支持服務中,何者是不正確的?
(A)提供教育輔助器材
(B)提供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C)提供評估工具
(D)提供復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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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3), C(1492), D(798), E(0) #1795030
統計: A(31), B(33), C(1492), D(798), E(0) #1795030
詳解 (共 6 筆)
#3825028
復適無家人其輔(複試無家人祈福)
四、復健服務。
二、適性教材。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五、家庭支持服務。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七、其他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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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544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
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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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0024
特殊教育法 第 33 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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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6907
學校及幼兒園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之教育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及運動輔具服務。(A)→舊法: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服務。→舊法: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B)
四、復健服務。(C)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適應體育服務。(新法新增)
七、校園無障礙環境。
八、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服務。
前二項支持服務內容、形式、提供方式、成效檢核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經評估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級主管機關免費提供無障礙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補助資格、申請方式、補助基準與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各級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及前項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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