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我國為提供中輟復學生良好之復學輔導措施,推動各縣市設立獨立式、資源式、合作式等中介教育設施,相當於美國的哪一種教育設施? (吳芝儀,中輟學生的危機與轉機)
(A) 中途之家
(B) 中途學校
(C) 社區學校 (community school)
(D) 選替學校 (alternative 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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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2), B(2552), C(232), D(3221), E(1) #538

詳解 (共 10 筆)

#1718
(補充) 台灣目前將輔導中輟生的專責機構...
(共 1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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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04

輔導中輟生的專責機構:
灣「途學校」

國「替學校」選美
日本「自由學校」日自(日治時代)
香港「群育學校」香育(香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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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17
筆記:
台灣中途學校=美國選替學校=日本自由學校=香港群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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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4307

台灣目前將輔導中輟生的專責機構稱為「中途學校」,專門招收行為偏差、適應困難與不幸少女。

美國,這樣的學校稱為「選替學校」,提供相當多元的課程內容幫助中輟生。

日本稱為「自由學校」,對於這類學生給予彈性的課程。

香港則稱為「群育學校」,專門輔導情緒困擾、行為偏差的學生,培養學生正確的觀念與良好的行為。

台灣中途學校台中美國選替學校選美日本自由學校日治香港群育學校香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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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138


台灣中途學校

美國選替學校

日本自由學校

香港群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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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061
選替教育(Alternative education)又稱為「中介教育」是有關於中輟防治與復學方案的主要教育措施,係以提供學生多元選擇以達到預防中輟的目的。
 

1. 慈輝班:為前台灣省教育廳開辦之慈輝專案,精省後業務移由台灣省政府文教組主管,教育部協助之。此類中途班跨縣市收容家庭變故、家庭功能不彰、或經濟困難之中輟學生,提供住宿、生活輔導與多元適性教育措施。

2. 資源式中途班:資源式中途班與下述之合作式中途班係依據「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與復學辦法」第十條所設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遴選轄區內有熱忱有意願的中小學校,比照特殊教育資源班設置資源式中途班,提供中輟學生多元適性課程,並不提供住宿。

3. 合作式中途班:由地方政府與民間團體、宗教團體、會慈善團體合作辦理,提供中輟復學輔導與多元適性課程。

4. 中途學校: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由教育部與內政部聯合協調地方政府設置,專收因違反該條例受法源裁定安置施以特殊教育之不幸少男少女,採跨縣市收容方式,提供住宿與輔導教育等安置服務,分為合作式中途學校及獨立式中途學校兩類。合作式中途學校係由社會福利機構與當地教育單位合作,由機構提供輔導安置措施,教育單位提供教育課程之方式;而獨立式中途學校則為學校型式之輔導機構,所有安置輔導及教育功能皆在學校中完成。

 

教育部現行的課程綱要明訂,國民教育階段應培養之基本能力,且國民教育階段的課程應以學生為主體,以生活經驗為中心,以培養國民所需的基本能力。

本課程綱要以國民教育階段應培養之十大基本能力為準則,並因應中輟學生適應之特殊性,建構以自尊發展模式為基底的中輟中介教育。易言之,中輟中介教育的目標在於促進學生的自尊發展。其主要內涵有四:

 

一、安全感

協助排除干擾學生成長與學習的危險因子以穩定學生身心,獲致安全感。

二、自我價值感

經驗形塑正向支持與接納的校園氣氛,使學生可以感受及體驗到個體存在價值的被悅納,同時也能體驗個體在團體中的重要性以形成歸屬感。

三、能力感

創造成功的學校與學習經驗,使學生得以發展對自己與環境的掌握感及能力感。

四、目的感

課程的內容能與未來職場及生涯發展銜接,學生將能逐步發展對生活的目的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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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7
台灣中途學校(例:北縣豐珠國中小)=美國選替學校=日本自由學校=香港群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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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33
台灣中途學校=美國選替學校=日本自由學校=香港群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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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601
台─中途學校、美─選替學校、日─自由學校、港─群育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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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593

「中途學校」一詞首見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中,係為防制、消弭以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事件,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除因罹患愛滋病、懷孕、外國籍、來自大陸地區、智障、有事實足證較適宜由父母監護者;或其他有事實足不適合中途學校之特殊教育,且有其他適當之處遇者;法院應裁定將之安置於中途學校施予二年之特殊教育,提供適性的教育環境,建立其正確人生觀,以增強其社會適應能力。

      依據該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教育部與內政部應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聯合協調省市主管機關共同設置專門安置從事性交易之兒童或少年之中途學校。」中途學校應聘請社工、心理、特殊教育等專業人員提供特殊教育,其教學方式宜以小班制教學,教學內容包括就學輔導、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衛生保健教育、追蹤輔導等。學生之學籍應分散設於普通學校,畢業證書應由普通學校發給。安置於中途學校之兒童少年如於接受特殊教育期間,年滿十八歲者,中途學校得繼續安置至兩年期滿。特殊教育實施逾一年,主管機關認為無繼續特殊教育之必要者,或因事實上之原因以不繼續特殊教育為宜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免除特殊教育。特殊教育實施逾二年,主管機關認為有繼續特殊教育之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至滿二十歲為止。

       由於籌設中途學校非一蹴可幾,為重建從事性交易之兒童、少年正確人生觀,教育部已洽內政部同意,暫由台北市立廣慈博愛院、內政部新竹少年之家、雲林教養院作為過渡性之中途學校。又為因應社會需求,教育部亦積極規劃慈輝班,將中輟生、遭受虐待之兒童、少年納入中途學校收容安置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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