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診所與中央全民健康保險局締結「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嗣後因法定義
務之違反遭主管機關停止特約。試問,依最高行政法院之見解,此一「停止特約」行為
之法律性質為何?
(A)觀念通知
(B)行政契約上之履約行為
(C)行政指導
(D)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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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888), C(26), D(2658), E(0) #3214259
統計: A(55), B(888), C(26), D(2658), E(0) #3214259
詳解 (共 6 筆)
#6049732
NO.533:健保局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故此項合約為行政契約。而醫事服務機構與被保險人間純屬私法關係。
v.s
最高行政法院95年7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健保局單方面認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無該特定情事,單方面宣告停止特約之效果,並無合約當事人間容許磋商之意味,乃基於其管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公權力而發,應認為行政處分,而非合約一方履行合約內容之意思表示。是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有不服,應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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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9985
最高行政法院95年7月聯席會議決議:
法律問題:
中央健康保險局對於與其具有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事服務機構所為之「停止特約」,核定其性質是否為行政處分?
➜ 保險人之所為,單方面認定醫事服務機構有無該特定情事,單方面宣告停止特約之效果,並無合約當事人間容許磋商,乃基於其管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公權力而發,應認為行政處分,而非合約一方履行合約內容之意思表示。是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如有不服,應循序提起撤銷訴訟以為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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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9731
補充
《停止特約》
同時也是
單純不利處分/管制性不利處分/預防性不利處分
(同義詞)
停止特約後的處罰才是裁罰性處分。
(停止特約是一個先暫停你違法狀態的手段,等到確定/調查好你真的有違法,那我們機關再來處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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