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保 險人
(A)得以被保險人指定的方式處理
(B)得解除契約
(C)僅得減少保險金額
(D)得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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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114), C(976), D(209), E(0) #2680168

詳解 (共 2 筆)

#5139883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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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6042

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保險法 

保險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第 117 條

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第 118 條

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其條件及可減少之數額,應載明於保險契約。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其減少後之金額,不得少於原契約終止時已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減去營業費用,而以之作為保險費一次交付所能得之金額。

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百分之一為限。

保險金額之一部,係因其保險費全數一次交付而訂定者,不因其他部分之分期交付保險費之不交付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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