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2. ()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仍應依規定負原事業
單位之承攬管理責任
(B)應指定承攬人之一 負原事業單位之承
攬管理責任
(C)應由承攬人互推一 人負原事業單位之
承攬管理責任
(D)抽籤決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47), B(854), C(520), D(7), E(0) #2164473
統計: A(347), B(854), C(520), D(7), E(0) #2164473
詳解 (共 2 筆)
#5282939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15
0
#5738959
第 27 條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
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
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
三、工作場所之巡視。
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