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下列有關沒收之規定,何者正確?
(A)違禁物以屬於犯罪人為限,得沒收之
(B)供犯罪預備之物若屬於第三人所有,而由第三人提供犯罪人者,不得沒收
(C)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犯罪利得之第三人財產,亦得沒收
(D)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仍得宣告沒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08), B(106), C(1075), D(88), E(0) #1503428

詳解 (共 6 筆)

#1614884

刑法


第 38 條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 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0
#1579756

第38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A)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B)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8-1條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C)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

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D)

19
3
#1614984


A 38條第1項

B 38條第3項

C 38-1 第2項 第2款

D 38-1 第5項 


12
1
#1849820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
(共 2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2535136
第 38 條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共 42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2558331

(A)違禁物以屬於犯罪人為限,得沒收之 
(B)供犯罪預備之物若屬於第三人所有,而由第三人提供犯罪人者,不得沒收 
(C)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犯罪利得之第三人財產,亦得沒收 
(D)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仍得宣告沒收

4
2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1746
未解鎖
第38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共 43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