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下列有關沒收之規定,何者正確?
(A)違禁物以屬於犯罪人為限,得沒收之
(B)供犯罪預備之物若屬於第三人所有,而由第三人提供犯罪人者,不得沒收
(C)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犯罪利得之第三人財產,亦得沒收
(D)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仍得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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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106), C(1075), D(88), E(0) #1503428
統計: A(208), B(106), C(1075), D(88), E(0) #1503428
詳解 (共 6 筆)
#1614884
刑法
| 第 38 條 |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 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 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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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9756
第38條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A)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B)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38-1條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C)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
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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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4984
A 38條第1項
B 38條第3項
C 38-1 第2項 第2款
D 38-1 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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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8331
(A)違禁物以屬於犯罪人為限,得沒收之
(B)供犯罪預備之物若屬於第三人所有,而由第三人提供犯罪人者,不得沒收
(C)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犯罪利得之第三人財產,亦得沒收
(D)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仍得宣告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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