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種情況,不得易科罰金?
(A)犯竊盜罪,被宣告一年有期徒刑
(B)犯竊盜罪,被宣告拘役
(C)犯傷害罪,被宣告四個月有期徒刑
(D)犯誹謗罪,被宣告六個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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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13), B(486), C(392), D(143), E(0) #163843

詳解 (共 9 筆)

#119962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62 號

解釋爭點

刑法第41條第2項得易科罰金之數罪,定執行刑逾六月不得易科之規定違憲?

  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立法理由,認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六個月時,如仍准易科罰金,恐有鼓勵犯罪之嫌,目的固屬正當。惟若法官認為犯罪者,不論所犯為一罪或數罪,確有受自由刑執行之必要,自可依法宣告逾六個月之有期徒刑而不得易科罰金;另檢察官如認定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而不宜易科罰金時,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亦可不準易科罰金。是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六個月,縱使准予易科罰金,並不當然導致鼓勵犯罪之結果,如一律不許易科罰金,實屬對人民身體自由之過度限制。是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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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375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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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376
剛好三者的本刑都是五年以下

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20條)
傷害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7條)
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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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3071
法條為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4個月當然包含在六月以下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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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3725
超過6個月就不能折抵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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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856
恩~謝謝,頭腦ㄧ時轉不過來,現在轉過來了!不過正確說法應是六個月"以下"(包含六個月),非"低於"六個月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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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569
低於六個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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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820
其他選項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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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0539
那可以易服勞動嗎
(共 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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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27438
未解鎖
「易科罰金」 所謂易科罰金,是指以金錢...
(共 1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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