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何者非股份有限公司創立會之職權?
(A)選舉董事、監察人
(B)決定公司是否要設立
(C)修改章程
(D)催繳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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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260), C(217), D(1938), E(0) #660007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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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款繳足後才召開創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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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43

前條股款繳足後,發起人應於二個月內召開創立會

公司法第 146

創立會選任董事監察人。董事、監察人經選任後,應即就前條所列事項,為確實之調查並向創立會報告。

董事、監察人如有由發起人當選,且與自身有利害關係者,前項調查,創立會得另選檢查人為之。

前二項所定調查,如有冒濫或虛偽者,由創立會裁減之。

發起人如有妨礙調查之行為或董事、監察人、檢查人報告有虛偽者,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第二項之調查報告,經董事、監察人或檢查人之請求延期提出時,創立會應準用第一百八十二條之規定,延期或續行集會。

公司法第 151

創立會得修改章程或為公司不設立之決議。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修改章程準用之;第三百十六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不設立之決議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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