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關於權利主體之敘述,何者錯誤?
(A)財團法人通常依公益目的而設立
(B)原住民族部落作為公法人時,得以自己名義締結契約
(C)臺中市政府為承擔執政權力之公法人,故為權利主體
(D)法人雖然是權利主體,但不能享有全部自然人所享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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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94), C(157), D(51), E(0) #3792329
統計: A(53), B(94), C(157), D(51), E(0) #3792329
詳解 (共 4 筆)
#7279384
下列關於權利主體之敘述,何者錯誤?
(A) 財團法人通常依公益目的而設立✔️
- 財團法人(如基金會、私立學校、醫院)是由「財產的集合」組成的法人,法律規定其設立必須是以「公益」為目的(民法第 59 條)。
- 相較之下,社團法人則可分為營利(如公司)或非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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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原住民族部落作為公法人時,得以自己名義締結契約✔️
- 根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2 條及相關自治法規,部落在完成合法登記取得「公法人」地位後,就具備了權利能力。
- 既然是權利主體,當然可以用自己的名義去簽契約、擁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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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臺中市政府為承擔執政權力之公法人,故為權利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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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自治的層級,具備權利主體地位(公法人性質)的是「臺中市」這個地方自治團體,而不是「臺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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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只是代表「臺中市」行使職權的「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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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公司」是法人(權利主體),而「董事會」或「總經理」只是代表公司的機關。在法律上,能簽約、買土地、負擔權利義務的是「公司(法人)」,而非「總經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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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才是公法人,臺中市政府只是行政機關,不具備獨立的權利主體(法人)地位。
(D) 法人雖然是權利主體,但不能享有全部自然人所享有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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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公司、政府等)雖然是法律擬制的人,但它沒有生理構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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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不能享有「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例如:生命權、身體權、貞操權、受遺囑領養權、婚姻權等。但法人可以享有財產權、名譽權、姓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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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7818
錯誤的敘述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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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臺中市政府為承擔執政權力之公法人,故為權利主體,因為市政府本身是國家機關,是行政機關,並非《民法》上的法人(如財團法人、社團法人),不能直接以法人的身份參與民事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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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是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或以國家代表身份參與法律關係;A、B、D選項的敘述則符合法律規定,財團法人多以公益為目的(A),原住民族部落被賦予公法人地位可締結契約(B),法人(如公法人)雖是權利主體,但無法享有自然人的全部權利(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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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各選項:
- (A) 財團法人通常依公益目的而設立:正確。依《民法》規定,以公益為目的而設立的法人(如財團法人)是常見的類型。
- (B) 原住民族部落作為公法人時,得以自己名義締結契約:正確。原住民族部落經法定程序可取得法人格,成為公法人,就能以自己的名義參與法律行為。
- (C) 臺中市政府為承擔執政權力之公法人,故為權利主體:錯誤。市政府是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在民法上通常被視為國家(公法人)的機關,而非獨立的《民法》法人。它以國家機關身份行事,而非以法人身份。
- (D) 法人雖然是權利主體,但不能享有全部自然人所享有之權利:正確。法人是權利主體,但其權利能力受限於其設立目的及性質,不能享有生命、身體等與自然人專屬的權利。
結論: 只有選項 (C) 的描述在法律上不夠精確,將市政府等同於民法上的法人,因此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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