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訴願權及訴訟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人民權利受侵害,非經訴願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B)訴願為人民對行政機關之違法或不當行政處分不服之權利救濟途徑
(C)依現行制度,訴願程序為特定類型行政訴訟之前置程序
(D)訴願程序作為行使訴訟權之要件,係屬對人民訴訟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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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3), B(152), C(372), D(922), E(0) #2353336
統計: A(2363), B(152), C(372), D(922), E(0) #2353336
詳解 (共 6 筆)
#4670178
(A)人民權利受侵害,非經訴願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相當訴願程序:
行政執行法第9條,聲明異議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43條,復審
免除訴願程序:
行政程序法 第 109 條,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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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7949
依照目前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這就是一般所稱的「訴願前置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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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8380
4F大大的觀念不太對喔,幫忙補充一下,撤銷訴訟跟課予義務訴訟是訴訟的"類型",
跟程序沒有關係。以交通法規為例,直接走行政訴訟,同樣可以打撤銷訴訟(誰不想取消罰單呢?)
但就是沒有走前面的訴願程序。所以"訴願前置主義"確實是無訴願、無訴訟。
但跟訴願內容的類型沒有必然的關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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