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從被繼承人所受贈之下列何種財產,於繼承開始後不必先歸入被繼承人之總財產 中,計算各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
(A)因結婚所受的贈與
(B)因生日所受的贈與
(C)因分居所受的贈與
(D)因營業所受的贈與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21), B(5025), C(780), D(1019), E(0) #1357632

詳解 (共 8 筆)

#2288817

第 1173 條

n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n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n遺產。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n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n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272
1
#2299779

除了歸扣三要素(結婚、分居、營業),繼承人向被繼承人生前借款也要加計來計算被繼承人的應繼財產總額裡面,這是1172條所說的「扣還」,當算應繼分時繼承人有不足的部分,就要找這位債務人討。

93
3
#1452223
此為[歸扣]的定義。 1173的歸扣:...
(共 25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9
0
#3858581

5e8495d8b1ddc.jpg#s-888,481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1173

23
0
#3675252

結婚

分居

營業

拮据營

18
2
#4298062
第 1172 條  債務扣還 繼承人中...
(共 31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5
0
#5340030

[拮据(結居)營業被繼承

婚、分營業納入被繼承人之總財產。 

5
0
#5133201

為什麼這三種要特別列出來啊?立法理由是...?

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