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協議,其內容如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規定,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辦理何種法定程序?
(A)於協議簽署後1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B)於協議簽署後10日內報請行政院呈請總統核准
(C)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D)於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呈請總統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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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2), B(35), C(2143), D(29), E(0) #330044

詳解 (共 5 筆)

#37865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協議:

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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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85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 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 或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 始得簽署。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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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1927
內容無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規定,協議簽署後3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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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3576
涉及法律:30日內行政院轉立法院審議不涉...
(共 4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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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7754

第五條(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第5-3條(涉及政治議題之協議)

負責協議之機關依締結計畫完成協議草案之談判後,應於十五日內經行政 院院會決議報請總統核定。總統核定後十五日內,行政院應主動公開協議
草案之完整內容,函送立法院審議
,並向立法院報告協議過程及憲政或重
大政治衝擊影響評估。(行政院→總統核定→函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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