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感化教育處分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未滿 14 歲而不罰者,不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B)感化教育為限制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C)執行感化教育之期間最長 3 年
(D)執行已逾 6 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統計: A(5117), B(870), C(1022), D(680), E(0) #2032733
詳解 (共 7 筆)
1、未滿十八歲人之「感化教育」。
2、精神狀態未健全人之「監護」。
3、吸食毒品人之「禁戒」。
4、酗酒而犯罪人之「禁戒」。
5、犯傳染花柳病罪之「強制治療」。
6、對於外國人之「驅逐出境」。
但是如果是三年以下、拘役、罰金的可以在執行之前就先進行感化教育。
未滿14歲,不罰的得感化教育。
12-14歲犯罪的還有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不一定都是感化教育。
少年事件處理法 42條
少年法院審理事件,除為前二條處置者外,應對少年以裁定諭知下列之保護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四、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未滿十八歲的少年,觸犯刑事案件,除了重罪、品行太惡劣等情況,以「少年刑事案件」處理外,通常移送少年法院以「少年保護事件」調查審理。
少年法院審理結果,可能不交付保護處分〈類似無罪〉,如果裁定為保護處分,有四種處分:
一、「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這種處分最輕,由法官以言詞指明少年的不良行為,開導並勸誡少年,改過遷善。假日生活輔導由少年保護官在假日對少年施行品德教育。
二、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這是次輕的處分,少年還是住在家裡,不過須在指定日期向執行保護管束者報到,報告學業、工作、交友等事項,並應遵守指示,保持善良品行。保護管束的期間,最少六個月,最長三年。
三、交付「安置」於適當的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這種處分屬「收容性」處分,少年須遷入安置的機構,由該機構依輔導計畫,期使少年能改變惡習,養成勤勉習慣和守法精神。執行時間為兩個月以上,兩年以下。
四、進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這是最重的處分,少年必須進入「少年矯正學校」生活。感化教育包括學校教育和生活管教,希望少年能矯正不良習性,改過向善,日後回歸社會過正常生活。感化教育的期間,最少六個月,最長三年。
刑法第86條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A)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C)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
之執行。(D)
(B)釋字第664號(民國98年7月31日)
解釋爭點
少年事件法就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是否構成違憲?
解釋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
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
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又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
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
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