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我國租稅收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財產稅主要歸屬為地方政府的稅收
(B)所得稅為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分成稅收
(C)統籌分配稅款為中央政府的稅收
(D)地方政府不可開徵其他地方政府所沒有的新稅
統計: A(1428), B(763), C(971), D(483), E(0) #3117719
詳解 (共 10 筆)
(C)中央統籌分配稅款是中華民國政府將全國稅收的部分,統籌分配發還給地方政府,以平衡地區發展的財政補助制度。
(A) 財產稅主要歸屬為地方政府的稅收✔︎
↳地方的財產稅ex:土地稅、房屋稅、遺產贈與稅、契稅
(B) 所得稅為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分成稅收✘
↳統籌稅收款
(C) 統籌分配稅款為中央政府的稅收✘
※統籌稅: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縣(市)地價稅、縣(市)土地增值稅、縣(市)房屋稅、縣(市)契稅。
※共分稅:遺產及贈與稅、菸酒稅、縣(市)地價稅、縣(市)房屋稅。
(D) 地方政府不可開徵其他地方政府所沒有的新稅✘
↳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都是地方可以增開的
26 關於我國租稅收入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財產稅主要歸屬為地方政府的稅收
➔地方的財產稅ex:土地稅、房屋稅、遺產贈與稅、契稅
➔原因:財產稅劃歸於地方稅,較能反映「因地制宜」特性,符合「受益原則」;
此外,就稽徵效率而言,地方政府作估價、調查等工作,相較於中央政府有效率。
(B) 所得稅為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分成稅收 ➔統籌稅收
(C) 統籌分配稅款為中央政府的稅收➔也有來自地方的稅收
- 統籌稅:所得稅(B)、營業稅、貨物稅、縣(市)地價稅、縣(市)土地增值稅、縣(市)房屋稅、縣(市)契稅。(C)
- 共分稅:遺產及贈與稅、菸酒稅、縣(市)地價稅、縣(市)房屋稅。(B)
- 獨立稅:關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礦區稅、直轄市地價稅、田賦、直轄市土地增值稅、直轄市房屋稅、使用牌照稅、直轄市契稅、印花稅、娛樂稅。
(D) 地方政府不可開徵其他地方政府所沒有的新稅➔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都是地方可以增開的
*(C)的補充題目:
[109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三等]
18 地方稅法通則授權地方政府得研議開徵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與調整地方稅率,但亦有多項不得開徵和法定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不得列為開徵對象(正確)
➔地方稅法通則§3.1
對下列事項不得開徵:
一、轄區外之交易。
二、流通至轄區外之天然資源或礦產品等。
三、經營範圍跨越轄區之公用事業。(A)
四、損及國家整體利益或其他地方公共利益之事項。
(B) 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正確)
➔財政收支劃分法§3.3
特別稅課不得以已課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為課徵對象;
臨時稅課應指明課徵該稅課之目的,並應對所開徵之臨時稅課指定用途,並開立專款帳戶。
(C) 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地方政府有附加稅課之開徵權(正確)
➔財政收支劃分法§4.1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辦理自治事項,充裕財源,除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外,得就其地方稅原規定稅率(額)上限,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予以調高,訂定徵收率(額)。但原規定稅率為累進稅率者,各級距稅率應同時調高,級距數目不得變更。
(D) 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為 2 年(錯誤)
➔財政收支劃分法§3.2
特別稅課及附加稅課之課徵年限至多四年,臨時稅課至多二年,年限屆滿仍需繼續課徵者,應依本通則之規定重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