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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2年 - 102-2 資產證券化 - 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含相關法規)(第二節)#59270 | 科目: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含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2年 - 102-2 資產證券化 - 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含相關法規)(第二節)#59270

年份:102年

科目: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含相關法規)

26.下列何者對召集受益人會議之說明錯誤?
(A)得由受託機構召集
(B)得由信託監察人召集
(C)持有本金持分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受益人,為受益人之共同利益事項,得以書面記明提議 事項及理由,請求有召集權之人召集受益人會議
(D)得由創始機構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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