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下列何者非屬「結合」之定義?
(A)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
(B)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
(C)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
(D)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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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7), B(142), C(221), D(1868), E(0) #439876
統計: A(177), B(142), C(221), D(1868), E(0) #439876
詳解 (共 4 筆)
#929417
公平交易法 第 6 條
本法所稱結合,謂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與他事業合併者。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資本
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者。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者。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
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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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2526
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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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500
D,應該三分之ㄧ以上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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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201
公平交易法 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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