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照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院審查國家預算,是以立法委員提出之預算案與行政院提出之預算案併案審查
(B)立法院審查國家預算,不能為增加支出之決議
(C)預算案是措施性之法律
(D)立法院即使不增加支出總額,也不能移動增減預算案的項目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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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7), B(13), C(11), D(42), E(0) #133719
統計: A(217), B(13), C(11), D(42), E(0) #133719
詳解 (共 2 筆)
#118967
| 第 70 條 | (增加支出預算提議之限制)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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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59 條 | (預算案之提出)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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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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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695
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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