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自來水法規定,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得支用於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相關費用事項,請問:委任、
委託或委辦相關機關、法人、團體或地方政府代徵收時,其代徵收手續費之比率不得高於所收得水源保育
與回饋費之多少百分比?
(A)百分之一點五
(B)百分之二點五
(C)百分之三點五
(D)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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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22), C(46), D(352), E(0) #1779931
統計: A(111), B(22), C(46), D(352), E(0) #1779931
詳解 (共 2 筆)
#5222109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第3-4條
本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第六款所定徵收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相關費用如下:
一、徵收處理作業費。
二、委任、委託或委辦相關機關、法人、團體或地方政府代徵收手續費,其比率不得高於所收得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百分之五。
三、強制執行費。
四、水資源相關基金管理委員會行政費,其比率不得高於所收得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百分之一點五。
五、水質水量保護區專戶運用小組行政費,其比率不得高於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之百分之三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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