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某甲於 112 年 02 月 18 日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經民眾舉發,警察到場以違反社維法第 63 條之規定逕行通知到場,詢問時又發現甲係於 02 月 23 日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行為人,對甲之處置下列何者正確?
(A) 想像競合以一行為論。
(B) 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C) 從重處罰。
(D) 數行為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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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420), C(279), D(2926), E(0) #3080095
統計: A(45), B(420), C(279), D(2926), E(0) #3080095
詳解 (共 6 筆)
#5760870
(B) 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得加重要件,需要同條款(意思是,同一條+同一款)。按題旨,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63.1.1)以及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之行為人(63.1.5),雖同條但不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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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161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4 條(數行為之併罰及從一重處罰)
1. 違反本法之數行為,分別處罰。但於警察機關通知單送達或逕行通知前,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以一行為論,並得加重其處罰。
2. 一行為而發生二以上之結果者,從一重處罰;其違反同條款之規定者,從重處罰。
A 想像集合是刑法55的規定
B 前提需要違反同條同款的規定才可以(散佈謠言規定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 無正當理由攜帶殺傷力器械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
C 本題是兩個行為 所以本條第二項撇除思考
D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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