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甲女殺害其一歲之幼子,則:
(A)甲犯普通殺人罪
(B)甲犯殺直系血親卑親屬罪
(C)甲犯生母殺嬰罪
(D)甲犯加工殺人罪
統計: A(3572), B(1104), C(624), D(9), E(0) #135699
詳解 (共 10 筆)
| 裁判字號: | 28 年上字第 2240 號 |
| 要 旨: | 上訴人扼死其所生女孩,已在出生後之第五日,自與刑法所定母於甫生產 後,殺其子女之情形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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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殺嬰罪(刑法§274) |
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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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中,甲女殺害其一歲之幼子非適用(C)生母殺嬰罪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刑法§272)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沒有殺直系血親卑親屬罪,所以B不適用
結論:(A)甲犯普通殺人罪
新聞:
北部驚傳19歲未婚媽媽,將新生男嬰丟棄殺害在大樓窗外陽台命案,檢方調查,女子供稱去年10月與網友見面,遭到網友性侵後懷孕,日前產下男嬰,女方看到男嬰非常痛苦,且男嬰出生時因無醫院的完善照顧,已經死亡,她擔心家人斥責,就把男嬰用塑膠袋包覆,從高樓丟下,而檢方將勘驗男嬰屍體查明死因。
年輕女子供稱,她去年10月與網友會面,遭到下藥迷昏性侵懷孕,3月才回家,因為痛恨這個嬰兒,且不敢讓家人知道,因此26日在家浴室自己生產後,發現是死嬰,就套上塑膠袋從窗戶丟棄,而男嬰的確切死因,必須經過法醫勘驗才知道。
法律教室:
案中年輕女子的行為,非常有可能觸犯刑法第274條母殺嬰兒罪,母於生產時或甫生產後,殺其子女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本條規範之罪乃因畏羞恥厭惡而犯之者,其兇性與尋常殺人有別,故科以較輕之刑。其此案如法醫相驗屍體後,確定小孩子在生產時死亡,年輕母親應不構成此罪,但如確定是由母親遺棄殺害,即可能構成此罪刑,其此條規定在於殺害時間,如生母生下嬰兒馬上殺死,其由此罪來定奪,但如果生母產後5日以上才因羞愧殺死嬰兒,其構成刑法271條普通殺人罪,處死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青少年在網路交友時,應抱持僅慎的態度,千萬別與網友輕易見面,如要見面應找朋友隨行,並告知家人,以防有心人士趁機作亂,自毀前途。
所以要馬上~!!!!
文章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493
生母殺嬰--->不純正身分犯 ( 較普通殺人罪" 輕 " )
墮胎罪 --->純正身分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