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行政罰法上有關罰鍰裁處審酌加減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
(B)應審酌受處罰者應受責難程度
(C)不論所得利益高低,應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D)應受法定處罰最高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輕微且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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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37), C(939), D(53), E(0) #2500721
統計: A(68), B(37), C(939), D(53), E(0) #2500721
詳解 (共 2 筆)
#4408922
行政罰法 第 18 條
B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A
C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依本法規定減輕處罰時,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同時有免除處罰之規定者,不得
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
但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其他種類行政罰,其處罰定有期間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 19 條
D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
前項情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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