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公司法規定,關於公司債之私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採申請核准制
(B)非公開發行公司亦可為之
(C)過去年度獲利能力規定亦適用之
(D)私募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45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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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158), C(16), D(14), E(0) #2063944
統計: A(63), B(158), C(16), D(14), E(0) #2063944
詳解 (共 1 筆)
#3636583
公司法
第248條
普通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私募不受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及第二百五十條第二款之限制,並於發行後十五日內檢附發行相關資料,向證券主管機關報備;私募之發行公司不以上市、上櫃、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為限。
前項私募人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但金融機構應募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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