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實務見解,有關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員基於私經濟地位與民眾所簽訂的契約為公文書
(B)公務員對「不實之事項」必須不知情始可
(C)對於登載,公務員若有實質審查之權限,不能成立本罪
(D)「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僅以有損害之
虞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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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15), B(121), C(70), D(96), E(0) #3091284
統計: A(915), B(121), C(70), D(96), E(0) #3091284
詳解 (共 4 筆)
#6026018
(B)行為手段不一定是以欺罔手段使不知情公務員登載不實,如以壓制知情公務員自由意志之強制手段(如拿槍壓迫公務員為登載不實公文書),亦該當本罪。
B應該也是錯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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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9839
(A) 錯誤:公文書須為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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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觀點: 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公文書是指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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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當行政機關基於「私經濟地位」所從事的行為(如機關購買辦公用品簽訂的買賣契約、出租公有土地的租賃契約),在法律上屬於私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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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1041
(B)、(C)怎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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