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幼兒園屬於哪一類場所?
(A)甲類
(B)乙類
(C)丙類
(D)丁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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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378), C(70), D(4), E(0) #654992
統計: A(150), B(378), C(70), D(4), E(0) #654992
詳解 (共 3 筆)
#945972
第 十 二 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左:
一、甲類場所: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廳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酒吧、酒店(廊)。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賓)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室。
六醫療機構(醫院、診所)、療養院、養老院、安養中心、兒童褔利設施、幼稚園、托兒所、育嬰中心、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七三溫暖、公共浴室。
二、乙類場所:
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三感化院、學校教室、補習班、訓練班。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五寺廟、宗祠、教堂、靈骨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六辦公室。
七集合住宅、寄宿舍。
八體育館、活動中心。
九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十一倉庫。
三、丙類場所:
一電信機器室。
二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三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四、丁類場所:
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五、戊類場所: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本條第一款用途者。
二前目以外供本條第二、三、四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三地下建築物。
六、己類場所:
一林場。
二大眾運輸工具。
七、其他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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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02/05/01 修正)
第12 條
各類場所按用途分類如下:
一、甲類場所:
(一)電影片映演場所(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 等)、視聽歌唱場所(KTV 等)、酒家、酒吧、酒
店(廊)。
(二)保齡球館、撞球場、集會堂、健身休閒中心(含提供指壓、三溫暖等設施之美容瘦身場所)、室內螢幕式高爾夫練習場、遊藝場所、電子遊戲場、資訊休閒場所。
(三)觀光旅館、飯店、旅館、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
(四)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零售市場、展覽場。
(五)餐廳、飲食店、咖啡廳、茶藝館。
(六)醫院、療養院、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安養機構、老人服務機構(限供日間照顧、臨時照顧、短期保護及安置者)、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限收容未滿二歲兒童者)、護理之家機構、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七)三溫暖、公共浴室。
二、乙類場所:
(一)車站、飛機場大廈、候船室。
(二)期貨經紀業、證券交易所、金融機構。
(三)學校教室、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補習班、訓練班、K 書中心、前款第六目以外之安置及教養機構及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
(四)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陳列館、史蹟資料館、紀念館及其他類似場所。
(五)寺廟、宗祠、教堂、供存放骨灰(骸)之納骨堂(塔)及其他類似場所。
(六)辦公室、靶場、診所、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老人文康機構、前款第六目以外之老人服務機構及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七)集合住宅、寄宿舍、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
(八)體育館、活動中心。
(九)室內溜冰場、室內游泳池。
(十)電影攝影場、電視播送場。
(十一)倉庫、傢俱展示販售場。
(十二)幼兒園。
三、丙類場所:
(一)電信機器室。
(二)汽車修護廠、飛機修理廠、飛機庫。
(三)室內停車場、建築物依法附設之室內停車空間。
四、丁類場所:
(一)高度危險工作場所。
(二)中度危險工作場所。
(三)低度危險工作場所。
五、戊類場所: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中,有供第一款用途者。
(二)前目以外供第二款至前款用途之複合用途建築物。
(三)地下建築物。
六、己類場所:大眾運輸工具。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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