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旅客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之規定,以下何者有誤?
(A)應放置於寵物箱、袋或籠中
(B)寵物箱、袋或籠尺寸不受隨身攜帶行李及物品之尺寸限制
(C)需包裝完固,無糞便、液體漏出之虞
(D)動物之頭、尾及四肢均不得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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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69), C(1), D(3), E(0) #2928599
統計: A(3), B(169), C(1), D(3), E(0) #2928599
詳解 (共 1 筆)
#5493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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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須知
第二十九條
旅客隨身攜帶行李及物品,應符合下列規定。違者,本公司得拒絕運送:
1.不得妨礙其他旅客,並應自行保管及照料。
2.旅客隨身攜帶氣球者,其數量不得超過五個,且任一個最長邊不得超過五十公分。
3.每件長度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公分,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二百二十公分。但輪椅、代步車、嬰兒車,及其他經本公司公告或允許之物品,不在此限。
4.旅客攜帶摺疊式自行車者,須完成摺疊、妥善包裝且不得超過隨身攜帶物品之限制,即可比照一般行李攜入車站搭車。
第三十條
(A)(B)旅客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廂,應依前條尺寸規定安置於寵物箱、袋或籠內,(C)且包裝完固,無糞便、液體漏出之虞,(D)動物之頭、尾及四肢均不得露出。但警察人員攜帶之警犬或由合格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陪同之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以及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幼犬、導盲犬、導聾犬、肢體輔助犬者不在此限。
前項允許攜帶之動物,由本公司於各車站公告,並得因應特殊狀況,另行公告於特定期間、區域內,限制旅客攜帶動物進入站區或車輛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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