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檢察官起訴時,對於卷宗與證物該如何處理?
(A)一併送交法院
(B)基於起訴狀一本主義,不可送交法院
(C)於法院要求時,始須送交法院
(D)由檢察官裁量是否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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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13), B(131), C(136), D(81), E(0) #630879

詳解 (共 7 筆)

#924133
刑訴264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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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432
刑訴§264 - 卷證併送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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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063

刑事訴訟法→卷證併送
國民法官法→卷證不併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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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926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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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5999

(A)一併送交法院(O)
(B)基於起訴狀一本主義,不可送交法院(X)
(C)於法院要求時,始須送交法院(X)
(D)由檢察官裁量是否送交法院(X)

刑事訴訟法 第 264 條 (起訴之程式與起訴書應記載事項)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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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2926
第 264 條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
起訴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起訴時,應將卷宗及證物一併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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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6716

台灣刑事訴訟法原則上採「卷證併送主義」。
檢察官在起訴時,法律規定必須將所有偵查卷宗與證物一併送交法院,目的是讓法院能全面了解案情並進行後續審理。這與只提交起訴狀的「起訴狀一本主義」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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