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種請求權,無二年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A)交付買賣標的物之請求權
(B)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
(C)律師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D)醫生之診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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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00), B(556), C(1058), D(601), E(0) #1402495

詳解 (共 10 筆)

#2866285
(一般時效期間)原則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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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1637

民法第127條(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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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8906

A選項只說買賣標的物,未做其他說明。這個標的物有各種可能,所以不能套用[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

A直接看成一般債權請求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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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159
A: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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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628
按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7條第8款定有明文。商人係從事於商品販賣實業之人,而所謂「商品」,法文上雖無明確定義,惟該條所定之請求權,在立法上均有宜速履行或應速履行之目的,又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586號判例亦認「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係指商人就其所供給之商品及製造人、手工業人就其所供給之產物之代價而言,蓋此項代價債權多發生於日常頻繁之交易故賦予較短期之時效期間以促從速確定」,是商品之定義範圍,應自該商品是否屬「日常頻繁之交易,且有促從速確定必要性」以為觀察。是該條款所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係指商人就其所供給之商品及製造人、手工業人就其所供給之產物之代價而言(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94號、62年台上字第1381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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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7024

(A)15年

(B)127條第7款

(C)127條第6款

(D)127條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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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8943

回樓上:

就是這個意思,而飯店基本上都會要客人預付款項,以免發生賴帳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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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5389
回樓上:(A)我都花錢跟你買了,你卻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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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6910
C算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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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8654
依民法第127條規定,左列各款請求權,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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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123607
未解鎖
(O)(A)交付買賣標的物之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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