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種請求權,無二年短期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A)交付買賣標的物之請求權
(B)承攬人之報酬請求權
(C)律師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D)醫生之診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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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00), B(556), C(1058), D(601), E(0) #1402495
統計: A(2700), B(556), C(1058), D(601), E(0) #1402495
詳解 (共 10 筆)
#1481637
民法第127條(二年之短期時效期間)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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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8906
A選項只說買賣標的物,未做其他說明。這個標的物有各種可能,所以不能套用[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
A直接看成一般債權請求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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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159
A: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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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628
按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7條第8款定有明文。商人係從事於商品販賣實業之人,而所謂「商品」,法文上雖無明確定義,惟該條所定之請求權,在立法上均有宜速履行或應速履行之目的,又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1586號判例亦認「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係指商人就其所供給之商品及製造人、手工業人就其所供給之產物之代價而言,蓋此項代價債權多發生於日常頻繁之交易,故賦予較短期之時效期間以促從速確定」,是商品之定義範圍,應自該商品是否屬「日常頻繁之交易,且有促從速確定必要性」以為觀察。是該條款所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係指商人就其所供給之商品及製造人、手工業人就其所供給之產物之代價而言(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94號、62年台上字第1381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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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7024
(A)15年
(B)127條第7款
(C)127條第6款
(D)127條第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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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8943
回樓上:
就是這個意思,而飯店基本上都會要客人預付款項,以免發生賴帳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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