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何者非民事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一般適用之審理原則?
(A)職權調查證據
(B)辯論主義
(C)處分權主義
(D)公開審理
統計: A(4181), B(733), C(986), D(958), E(0) #2332134
詳解 (共 10 筆)
民事訴訟原則上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例外為「職權進行主義」。

出處三民輔考
1.民事訴訟原則上採當事人進行主義,如在調查證據上,當事人主張對己有利之事實者,應負舉證責任。 惟如有涉於公益,則法院亦會以職權加以干涉
(處分權主義又稱當事人處分權主義,有關訴訟程序之開始、結束、進行,取決於當事人之意思為之,但於公益之要求、非訟事件等情形則受限制。與職權調查主義相對)
2.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
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
者,亦同
我國民事訴訟法,原則上採「公開審理主義」,僅於例外情形時(如有妨害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時),方採行「秘密審理主義」
第 288 條
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為發現真實認為必要時,得依職
權調查證據。
依前項規定為調查時,應令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1.
裁判字號:
廢71 年台上字第 28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1 年 06 月 18 日
要旨:
民事訴訟採辯論主義,舉凡法院判決之範圍及為判決基礎之訴訟資料均應以當事人之所聲明及所主張者為限。審判長之闡明義務或闡明權之行使,亦應限於辯論主義之範疇,不得任加逾越,否則即屬違背法令。故審判長尚無闡明令當事人提出新訴訟資料之義務。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或因其他情形,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云者,類因當事人本身之魯鈍或受外物之牽制,不諳或不敢聲明證據等情形,法院為維持裁判上公平與正義所必要,而後為之。其有無不能得心證或有無其他必要情形,非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可,乃一種事實,法院未為職權調查證據,究不生違背法令問題,非得據為第三審上訴理由。
2.
裁判字號:
30 年渝上字第 20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0 年 03 月 06 日
要旨:
法院不能依當事人聲明之證據而得心證,或因其他情形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調查證據,雖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所明定,然當事人舉證責任,並不因之而減輕,故因未盡舉證責任致受敗訴判決之當事人,不得以法院未行使此職權為上訴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