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有關地政士執行業務所應具備之要件,何者錯誤?
(A)應領有地政士之證書
(B)應辦理公司法人登記
(C)應申請登記與領得開業執照
(D)應加入地政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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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83), C(3), D(1), E(0) #891428

詳解 (共 1 筆)

#1583671

地政士法 4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地政士考試及格,並領有地政士證書者,得充任地政士。

本法施行前,依法領有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仍得充任地政士。

地政士法 7條

地政士應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

登記,並領得地政士開業執照(以下簡稱開業執照),始得執業。

地政士法 33條

地政士登記後,非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士公會,不得執業。

地政士公會不得拒絕地政士之加入。

地政士申請加入所在地公會遭拒絕時,其會員資格經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認

定後,視同業已入會。

本法施行後,各直轄市、縣(市)地政士公會成立前,地政士之執業,不

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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