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有關被告之拘提,何者錯誤?
(A)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B)拘提被告,應由檢察官親自為之
(C)審判長得囑託被告所在地之檢察官拘提被告
(D)被告為現役軍人者,其拘提應以拘票知照該管長官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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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3777), C(240), D(135), E(0) #923695
統計: A(42), B(3777), C(240), D(135), E(0) #923695
詳解 (共 7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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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B)依刑事訴訟法第78條第1項規定,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C)刑事訴訟法第82條。(D)刑事訴訟法第8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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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
(B)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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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5223
第77條(拘提~拘票)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第78條(拘提~執行機關)
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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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9491
(A)拘提被告,應用拘票(O)
(B)拘提被告,應由檢察官親自為之(X;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
(C)審判長得囑託被告所在地之檢察官拘提被告(O)
(D)被告為現役軍人者,其拘提應以拘票知照該管長官協助執行(O)
刑事訴訟法 第 77 條 (拘提-拘票)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 第 78 條 (拘提-執行機關)
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刑事訴訟法 第 82 條 (囑託拘提)
審判長或檢察官得開具拘票應記載之事項,囑託被告所在地之檢察官拘提被告;如被告不在該地者,受託檢察官得轉囑託其所在地之檢察官。
刑事訴訟法 第 83 條 (對現役軍人之拘提)
被告為現役軍人者,其拘提應以拘票知照該管長官協助執行。
發文字號:法務部(71)法檢(二)字第 1099 號
座談日期:民國 70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臺高檢暨所屬各級檢察處(七十年度法律座談會)
要 旨:檢察官可否親自執行拘提。
法律問題:檢察官可否親自執行拘提。
討論意見:
座談日期:民國 70 年 00 月 00 日
座談機關:臺高檢暨所屬各級檢察處(七十年度法律座談會)
要 旨:檢察官可否親自執行拘提。
法律問題:檢察官可否親自執行拘提。
討論意見:
甲說: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拘提應由司法警察或司警察官執行……」由是觀之,執行拘提是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之職責,檢察官執行拘提並無法律依據,故檢察官不得親自拘提。
乙說:檢察官可親自執行拘提,而且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檢察官、推事親自搜索時,得不用搜索票之規定及拘票係由推事檢察官簽發之情形,檢察官親自執行拘提時,無庸再用拘票。
丙說: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拘提被告應用拘票」,拘票於偵查中係由檢察官簽發,檢察官既可將拘票交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拘提,則檢察官自可親持拘票執行拘提。
乙說:檢察官可親自執行拘提,而且參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檢察官、推事親自搜索時,得不用搜索票之規定及拘票係由推事檢察官簽發之情形,檢察官親自執行拘提時,無庸再用拘票。
丙說: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拘提被告應用拘票」,拘票於偵查中係由檢察官簽發,檢察官既可將拘票交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拘提,則檢察官自可親持拘票執行拘提。
結論:採丙說。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研究結果:採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之規定,檢察官僅有簽發拘票及命司法警察官執行之權,並無親自執行之權,以甲說為當(參見刑事法律問題彙編一五三九頁─一五四○頁所載第一八○三則法律問題研究結果)。
審查意見:擬採乙說。
研究結果:採丙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刑事訴訟法關於拘提之規定,檢察官僅有簽發拘票及命司法警察官執行之權,並無親自執行之權,以甲說為當(參見刑事法律問題彙編一五三九頁─一五四○頁所載第一八○三則法律問題研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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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5375
第 77 條
拘提被告,應用拘票。
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
第 78 條
拘提,由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執行,並得限制其執行之期間。
拘票得作數通,分交數人各別執行。
第 82 條
審判長或檢察官得開具拘票應記載之事項,囑託被告所在地之檢察官拘提被告;如被告不在該地者,受託檢察官得轉囑託其所在地之檢察官。
第 83 條
被告為現役軍人者,其拘提應以拘票知照該管長官協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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