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有關證人之拒絕證言權敘述,何者錯誤?
(A)證人與被告訂有婚約者,得拒絕證言
(B)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訴追者,得拒絕證言
(C)證人為公務員者,並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作證時,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同意
(D)證人曾為其他證人之法定代理人者,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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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 B(247), C(183), D(2967), E(0) #923703
統計: A(210), B(247), C(183), D(2967), E(0) #923703
詳解 (共 7 筆)
#5495407
第 180 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第 181 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第 179 條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第 179 條
以公務員或曾為公務員之人為證人,而就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管監督機關或公務員之允許。
前項允許,除有妨害國家之利益者外,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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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427
B看不太懂意思,因作證造成自己受刑事追訴?有請高手舉例一下~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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