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關於我國國會立法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一讀會由院會對法案進行逐條討論
(B)一讀會後送交有關委員會審查
(C)委員會審查必須召開公聽會,徵詢各方意見
(D)二讀會由全院就法案進行逐條表決
統計: A(37), B(183), C(54), D(74), E(0) #3792330
詳解 (共 5 筆)
-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
一讀會的法定程序僅是「朗讀標題」並決定去向(送委員會或逕付二讀),並無逐條討論之程序。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8 條 1 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 2 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A)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B)。但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逕付二讀。 3 立法委員提出之其他議案,於朗讀標題後,得由提案人說明其旨趣,經大體討論,議決交付審查或逕付二讀,或不予審議。 |
-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8 條,第一讀會,由主席將議案宣付朗讀行之。政府機關提出之議案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應先送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
- 這是立法程序中的「原則」。除非議案具備高度共識或急迫性,經院會表決通過「逕付二讀」,否則所有議案一讀後都必須進入委員會進行專業審議。
我國國會「三讀」流程簡表
|
-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4 條,「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
-
法律使用的是「得」而非「應」。這代表召開公聽會是委員會的權限,而非每案必經的強制義務。只有在委員會認為有必要聽取社會各界或利害關係人意見時才會召開。ㅤ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4 條 各委員會為審查院會交付之議案,得(C)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舉行公聽會。如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者,以秘密會議行之。 |
- 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9 條,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
- 二讀會的核心程序是「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雖然討論後會進行「表決」,但表決只是討論後的結果。
- 此選項錯誤的原因在於,它忽略了二讀會最重要的「廣泛討論」與「逐條修正討論」過程,且將表決視為二讀會的唯一行為是不正確的。實務上,二讀會是法案「最實質、最重要」的審議階段。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9 條 1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 2 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D)。 3 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 |
- (A) 一讀會由院會對法案進行逐條討論:錯誤。一讀會功能是宣讀議案,實質討論和逐條討論是二讀會的內容。
- (B) 一讀會後送交有關委員會審查:正確。政府或立委提出法案,一讀後通常會送交程序委員會提報院會,再送相關委員會審查。
- (C) 委員會審查必須召開公聽會,徵詢各方意見:錯誤。委員會審查是實質審議,但是否召開公聽會沒有強制規定。
- (D) 二讀會由全院就法案進行逐條表決:錯誤。二讀會是實質討論,逐條討論後進行廣泛討論,最後依程序進行三讀會,三讀會才進行全案表決。
- 一讀會:朗讀標題,決定是否送審或逕付二讀。
- 二讀會:實質審議,朗讀、討論、逐條表決(或廣泛討論後重付審查)。
- 三讀會:文字修正,最後全案表決。
有人知道D是錯在哪裡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