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 1 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板自成 1 個區劃者,不受樓地板面積每 1500 平方公尺作一區劃之限制,不包括下列何種用途建築物?
(A)工廠類生產線部分
(B)體育館
(C)電影院的美食街
(D)零售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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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63), C(237), D(21), E(0) #3349496
統計: A(123), B(63), C(237), D(21), E(0) #3349496
詳解 (共 3 筆)
#6351694
依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三章|建築物之防火
第79-1條
第79-1條
防火構造建築物供左列用途使用,無法區劃分隔部分,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自成一個區劃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限制:
一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A-1 組或 D-2 組之觀眾席部分。
二 建築物使用類組為 C類 之生產線部分、 D-3 組或 D-4 組之教室、體育館、零售市場、停車空間及其他類似用途建築物。
| 使用類組 | 內容 |
| A-1 |
|
| C | 供儲存、包裝、製造、修理物品之場所。 |
| D-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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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3 | 小學教室、教學大樓等相關教學場所。 |
| D-4 | 國中、高中、專科學校、學院、大學等之教室、教學大樓等相關教學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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