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下列何者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的事項?
(A)全國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B)全國身心障礙者資料統整及福利服務整合事項
(C)民間參與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推動及協助事項
(D)國際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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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 B(271), C(1394), D(119), E(0) #3203564
統計: A(219), B(271), C(1394), D(119), E(0) #3203564
詳解 (共 3 筆)
#6162385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央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宣導及執行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獎助與評鑑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六、身心障礙者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七、直轄市、縣(市)轄區身心障礙者資料統整及福利服務整合執行事項。
八、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輔導設立、監督及評鑑事項。
九、民間參與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推動及協助事項。
十、其他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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