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刑法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之保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刑法關於公務員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罪,只設處罰公務員之故意洩漏行為
(B)刑法關於公務員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罪,行為客體以經完成機密核定者為限
(C)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行為主體不以公務員為限,非公務員亦有觸犯可能
(D)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故意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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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9), B(208), C(3501), D(1763), E(0) #390013

詳解 (共 5 筆)

#539014

刑法第132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A)過失亦罰

(B)依上開條文,並不以之為限。(消息和物品亦為客體之一)

(C)正確。公務員和非公務員皆罰

(D)依上開條文,並無加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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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853
D選項是在考刑法第134條。
所謂「本章」是指第四章瀆職罪,範圍是第120~133條。
雖然是公務員故意觸犯第132條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但因為是「本章之罪」,不會再加重二分之一。

第 134 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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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644

第109條(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他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0條(公務員過失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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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7758
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其構成要件指的是公務員因故意或過失洩漏「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條:「本法所稱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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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8671
刑法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秘密之保護,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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