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於爭執之民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當事人得向法院為何種聲請?
(A)假執行
(B)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C)假扣押
(D)發支付命令
統計: A(835), B(4597), C(759), D(48), E(0) #1569645
詳解 (共 10 筆)
(A)假執行
假執行會進入到實質執行程序,繼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財產。「假執行」是在起訴後已經進行判決,但在判決尚末確定之前,所進行的強制執行,此時因為已經有了判決存在,為了避免債務人濫行上訴,拖延判決確定的時間,所以准許債權人在提供擔保金後,先進行假執行取回債權。所以,「假扣押」、「假處分」只是預防債務人脫產的一種手段,並不會真正處分掉債務人的財產。而「假執行」則是實質進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以清償債務人所欠的債務。
(B)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是聲請人為了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聲請法官於判決確定前,就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一個暫時性處分的程序,也就是希望透過法院下的裁定,而將正在爭執中的法律關係要求在判決出來以前,先暫時地維持不變或先暫時地給予實現,以避免該爭執的法律關係在確定前所發生的急迫危險無法予以救濟,或是因此而產生重大損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性。
(C)假扣押
假扣押是「保全金錢請求」或是「易為金錢請求」之強制執行。假扣押的目標就是「金錢」,也可以將扣押物品透過變賣、拍賣的方式轉換成金錢。假處分
假處分則是對「金錢以外」之請求先為保全之強制執行。所謂「金錢以外的請求」如:禁止處分不動產上的權利、防止權利義務現狀的變更、命令或禁止進行一定的行為等。在聲請假處分執行之前,必需先取得「假處分裁決」作為執行名義,才可以聲請假處分執行。
佩彣 高三下 (2017/03/20) 1
區別
1假處分是為了保全未來的強制執行;暫時定狀態假處分則是為了暫時維持或實現某一法律關係。
2假處分無法直接實現原本訴訟請求的內容,例如爭執的特定物只能被查封,在判決確定前特定物並不會交付到債權人手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有時可使訴訟的內容先暫時實現,例如對未成年給付扶養費
3假處分的本案訴訟限於給付訴訟;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的本案訴訴類型不限種類。
民事訴訟法538條
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提醒:行政訴訟程序只有假扣押、假處分、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沒有假執行
假扣押
法律賦格 作者:張瑋妤律師
什麼是「假扣押」?一般情形,在法院下終局判決確定前,債權人為了確保將來強制執行程序中,債權可以被滿足,預先請求法院下裁定扣押債務人的財產、禁止債務人任意處分。簡單來說,即是在判決確定前,先行把債務人的某些財產扣住,讓債務人無法脫產,以保障債權人的權利。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據上開法律規定,假扣押的聲請,不是漫無邊際,債權人自己主張債務人有可能會脫產,法院就會准予假扣押之裁定,尚須合乎假扣押之要件,具「假扣押之必要性」,才能成功獲得法院的准許假扣押裁定。
民事訴訟法538-1
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 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七日。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之,但延長期 間不得逾三日。 前項期間屆滿前,法院以裁定駁回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者,其先為之處 置當然失其效力;其經裁定許為定暫時狀態,而其內容與先為之處置相異 時,其相異之處置失其效力。 第一項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