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授益處分與負擔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仍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B)即便是合法的負擔處分,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廢止
(C)違法行政處分,應一律撤銷以維依法行政
(D)授與利益之處分,倘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時,無信賴保護之適用
統計: A(264), B(148), C(4509), D(264), E(0) #2686548
詳解 (共 7 筆)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
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
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A)違法授益處分之撤銷,仍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B)即便是合法的負擔處分,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廢止
行政程序法第 122 條:非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之處分或依法不得廢止者,不在此限。
(C)違法行政處分,應一律撤銷以維依法行政
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1項: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
一、須經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當事人已於事後提出者。
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
三、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已於事後給予者。
四、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已於事後作成決議者。
五、應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其他機關已於事後參與者。
(D)授與利益之處分,倘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時,無信賴保護之適用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 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行政程序法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