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告訴,下列何者錯誤?
(A)告訴不一定需要委任律師為之
(B)被害人得為告訴
(C)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得獨立告訴
(D)被害人的配偶不得獨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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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67), C(68), D(1523), E(0) #2909380
統計: A(79), B(67), C(68), D(1523), E(0) #2909380
詳解 (共 4 筆)
#5463338
第 232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第 233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第 235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
第 236-1 條
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並準用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C0010001&kw1=%e5%91%8a%e8%a8%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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