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大陸配偶,以下敘述何者正確?
(A)依親居留滿 6 年,每年居住逾 183 日,得申請長期居留
(B)長期居留連續滿 3 年,即可申請定居,領取身分證
(C)依親居留期間,可以工作,但需先申請工作證
(D)長期居留期間,可以繼承不動產,但如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不動產,大陸配偶不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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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1), B(96), C(278), D(352), E(0) #627411

詳解 (共 9 筆)

#932252
A. 依親居留 4年
B.滿2年且每年居住超過183日才得以長期居留
C.不需要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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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185
外配 : 依親4年 + 長期2年 = 定居 (可申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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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161
第 17 條長期居留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得依法令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團聚,經 許可入境後,得申請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 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 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 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 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四、符合國家利益。 內政部得訂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及定居之數額及類別,報請行政院核定 後公告之。 第一項人員經許可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有事實足認係通謀而為虛 偽結婚者,撤銷其依親居留、長期居留、定居許可及戶籍登記,並強制出 境。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逾期停留、居留或未經許可入境者,在臺灣地區 停留、居留期間,不適用前條及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 前條及第一項至第五項有關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條件、程序、方式、 限制、撤銷或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經許可在臺團聚者 ,其每年在臺合法團聚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轉換為依親居留期間; 其已在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每年在臺合法團聚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 者,其團聚期間得分別轉換併計為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經轉換併計 後,在臺依親居留滿四年,符合第三項規定,得申請轉換為長期居留期間 ;經轉換併計後,在臺連續長期居留滿二年,並符合第五項規定,得申請 定居。
第 17-1 條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 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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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9753
關於(D)中國大陸繼承人如何繼承臺灣人民之遺產?

答:
(一)中國大陸繼承人應在中國大陸當地之公證處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有關親屬關係公證書,應依繼承人親等之不同,載明被繼承人在中國大陸有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存歿情形;委託公證書係因中國大陸人士來臺之許可範圍及停留時間而有所限制,故宜委託在臺親友或律師辦理。接著將上述兩項公證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二)中國大陸繼承人應在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起3年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臺灣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繼承之表示:依兩岸條例第66條規定,中國大陸人士繼承臺灣人民之遺產,如果自繼承開始起,超過3年期間未向法院為繼承表示,則視為拋棄繼承權利,之後便不能再要求繼承。
(三)提出繼承表示後,法院將審核身分後通知是否准予備查。如收到准予備查之通知,得依規定向遺產管理人要求計算並交付遺產:中國大陸繼承人如已收到法院發給准予備查通知,可以提出此通知向遺產管理人要求計算、交付遺產。依規定在臺若無其他繼承人(包含同順位與後順位繼承人)時,此時應如何選定法定遺產管理人,則按被繼承人身分不同而適用不同的規定,倘被繼承人為一般民眾時,依據兩岸條例第67條之1,應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若被繼承人為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時,如此時中國大陸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時,則分別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理遺產。如有應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時,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四)若法院審核不符裁定駁回時,當事人不服裁定者,可在收到通知後10日內向原法院提出抗告,抗告狀中應載明不服之理由及證據。
(五)另外,考量中國大陸配偶本於婚姻關係的生活及財產權益,自
98年8月14日起,取消中國大陸配偶繼承不得逾200萬元的限制,並放寬長期居留的中國大陸配偶可以繼承不動產,但不動產為臺灣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

出處 : http://www.mac.gov.tw/ct.asp?xItem=63254&ctNode=5642&mp=1 (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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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1429
人行你考人民條例…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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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579

(D)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69 條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非 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臺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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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415
應該是兩岸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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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8808
是題庫亂抓不小心放進來的嗎?好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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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150
請問這是依據何法?求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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