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因行政指導所生之爭議,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B)行政指導有關文書,除依法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C)行政指導具有法律上之直接拘束力
(D)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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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8), B(3883), C(112), D(149), E(0) #3225448
統計: A(408), B(3883), C(112), D(149), E(0) #3225448
詳解 (共 5 筆)
#6075766
(A)行政指導之救濟途徑:行政指導雖為單純高權行政(仍為公權力行政),在罹有瑕疵下可能負國家賠償責任,或人民得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分述如下:
1.國家賠償責任:如果行政機關在某種情形下確已喪失行政裁量權,而有作為之義務,則此時怠未施行行政指導,亦有可能在符合公權力責任的條件下成立國家賠償責任。例如行政機關在法規明定應指導而未指導,或是指導項目有所遺漏,以致引起損害時,此時負有國家賠償責任。
2.一般給付訴訟:一般給付訴訟乃針對事實行為設計的訴訟類型。人民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尤指損害賠償)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即不屬於行政處分之其他行政行為,包括事實行為與單純高權行為),得提起給付訴訟。
(B)政府資訊公開法§7第四款
§7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C)行政程序法§165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D) 行政程序法§166Ⅱ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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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3561
反正要記得:
「有權利即有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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