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有關「刑法性質」之敘述,何者錯誤?
(A)刑法乃施行於一國主權下的法律,屬於國內法
(B)刑法為規範刑罰權主體(國家)和犯罪行為主體(行為人)間的關係,故為公法
(C)刑法為成文法
(D)刑法不是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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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114), C(47), D(3487), E(0) #1320228
統計: A(84), B(114), C(47), D(3487), E(0) #1320228
詳解 (共 1 筆)
#3287960
強行法
意義:法律規定之內容,不許依當事人之意思變新適用者,為強行法。因此,強行法不論當事人的意思如何應絕對適用。
實例:強行法的規定多與社會、國家利益有關,如行政法、刑法、訴訟法等公法性質的法律,多數規定屬於強行法,但仍有例外,如民訴§24I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即屬特任意規定。
任意法
意義:乃係指法律規定內容,僅為補充或解釋當事人之意思,可由當事人之意思自由加以變新或拒絕適用者,為任意法。換言之,任意法特適用與否特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實例:任意法的規定僅涉及私人利益,如民法、商事法等私法性質的法律,則多屬任意法之規定,但仍有例外,如民法§179 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即屬特強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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