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地方民意代表如因賄選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 者,應如何處理?
(A)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但其後如經改判無罪者,於其任期屆滿前准其復職
(B)地方民意代表依法不受停止其職務或職權,須俟終局判決確定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 告者,始予解職
(C)得續任地方民意代表,不受地方制度法有關停職規定之限制
(D)得續任地方民意代表,不受地方制度法有關解職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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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7), B(185), C(25), D(11), E(0) #2994514

詳解 (共 4 筆)

#5973121
一開始沒注意到題目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
想說地制法裡:
地制78(停職)➡️只有對地方首長
地制79(解職)➡️對地方首長、民意代表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第117條:
1.當選人於登記參選該公職身分之選舉犯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其預備犯或第一百零三條之罪,或地方民意代表當選人犯第一百條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而未受緩刑之宣告者,自判決之日起,當然停止其職務或職權

2.依前項停止職務或職權之人員,經改判無罪時,於其任期屆滿前復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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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6093
第 117 條 (當選人賄賂之處罰)當選...
(共 10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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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1737

§79

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

縣市議員、縣市長

鄉鎮市民代表、鄉鎮市長

村里長

解除職權或職務

 

行政院

通知直轄市議會

內政部

通知縣市議會

縣政府

通知鄉民代表會

鄉鎮市區公所

 

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二、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四、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六、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有本法所定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之情事者

十、依其他法律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應予撤銷

其原職任期未滿,且尚未經選舉機關公告補選時,解除職權或職務之處分均應予撤銷:

一、因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情事而解除職權或職務,經再審或非常上訴判決無罪確定者

二、因前項第五款情事而解除職權或職務,保安處分經依法撤銷,感訓處分經重新審理為不付感訓處分之裁定確定者

三、因前項第八款情事而解除職權或職務,經提起撤銷監護或輔助宣告之訴,為法院判決撤銷宣告監護或輔助確定者

 

應補選者,並依法補選

解除職務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因罹患重病,致不能執行職務繼續一年以上,或因故不執行職務連續達六個月以上者

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連續未出席定期會達二會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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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2354

原本應該是解除職權 但判刑未確定 變成解除職權應予撤銷--->變成 當然停止

是這樣嗎???

一般來說地方民代沒有停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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