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關於導遊人員執業證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導遊人員取得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所定基準以上之測驗 成績單或證書,得向交通部觀光局委託團體申請換發執業證
(B)華語導遊人員經交通部觀光局或其委託團體舉辦之其他外語訓練合格,得申請換發執業證加註該 其他外語語別
(C)華語導遊人員經交通部觀光局委託團體舉辦之其他外語訓練合格,申請換發執業證加註該其他外 語後,僅能自加註之日起 2 年內接待使用該其他外語之旅客
(D)其他外語訓練之類別、方式、課程、費用及相關規定事項,交通部觀光局得視觀光市場及導遊人 力供需情形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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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37), C(93), D(20), E(0) #123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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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2213
已領取導遊人員執業證者,經交通部觀光局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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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遊人員管理規則
1、第6條:本條原第2項及第3項規定乃為因應稀少外語導遊人力不足所為權宜性措施,為回歸發展觀光條例第32條第1項規定之導遊人員考試制度,並與實務需求相貼近,爰將已領取外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取得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得加註該語言別,及已領取導遊人員執業證者,經本局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團體舉辦其他外語訓練合格,得加註該訓練合格語言別之規定予以刪除,並就前已依本條原第2項規定加註該語言別者,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增訂其過渡條款,俾資適用。

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 導遊人員執業證分英語、日語、其他外語及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
領取英語、日語或其他外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得執行接待或引導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領取華語導遊人員執業證者,得執行接待或引導大陸地區、香港、澳門觀光旅客或使用華語之國外觀光旅客旅遊業務,不得執行接待或引導非使用華語之國外觀光旅客旅遊業務。但其搭配稀少外語翻譯人員者,得執行接待或引導非使用華語之國外稀少語別觀光旅客旅遊業務。

前項但書規定所稱國外稀少語別之類別及其得執行該規定業務期間,由交通部觀光局視觀光市場及導遊人力供需情形公告之。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外語導遊人員取得符合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外語能力合格認定基準所定基準以上之成績或證書,並已於其執業證加註該語言別者,於其執業證有效期間屆滿後不再加註。但其執業證有效期間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不足六個月者,於屆期申請換證時得再加註該語言別至新證有效期間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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