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並同時燒燬住宅內之其他物品,僅犯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 無適用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處斷之餘地
(B)甲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文書,僅犯一個偽造文書罪,無適用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處斷之餘地
(C)甲以一狀誣告三人,僅犯一個誣告罪,無適用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處斷之餘地
(D)甲同時辱罵三位執勤員警,僅犯一個侮辱公務員罪,無適用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處斷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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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1), B(1942), C(550), D(537), E(0) #2510265
統計: A(981), B(1942), C(550), D(537), E(0) #2510265
詳解 (共 10 筆)
#4373248
B 不要被同時騙了
重點是對不同人都做了,就不是一個行為,是複數行為
250
13
#4857454
幫 9F & 10F 補充:
J60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4號解釋理由書(部分內容節錄)
按違規停車,在禁止停車之處所停車,行為一經完成,即實現違規停車之構成要件,在車輛未離開該禁止停車之處所以前,其違規事實一直存在。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如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即每舉發一次,即認定有一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一次違規行為,因而對於違規事實繼續之行為,為連續舉發者,即認定有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多次違規行為,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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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04主要在探討:
【交通違規的連續舉發 行政罰 ,有無違反"一事不二罰"?】
大法官結論是→不違憲,因為算"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
希望有幫助您突破盲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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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4664
補充7F(B)選項由法益持有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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