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並同時燒燬住宅內之其他物品,僅犯一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 無適用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處斷之餘地
(B)甲同時偽造不同被害人之文書,僅犯一個偽造文書罪,無適用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處斷之餘地
(C)甲以一狀誣告三人,僅犯一個誣告罪,無適用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處斷之餘地
(D)甲同時辱罵三位執勤員警,僅犯一個侮辱公務員罪,無適用刑法第 55 條從一重處斷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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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1), B(1942), C(550), D(537), E(0) #2510265

詳解 (共 10 筆)

#4373248
B 不要被同時騙了
重點是對不同人都做了,就不是一個行為,是複數行為
250
13
#4786040
最佳解是錯的喔!以下才是正確答案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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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5
#4574354
A :實務:放火行為已包含毀損性質,僅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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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1
#4371334
第 55 條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
(共 2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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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7454

幫 9F & 10F 補充: 

J604→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04號解釋理由書(部分內容節錄)

按違規停車,在禁止停車之處所停車,行為一經完成,即實現違規停車之構成要件,在車輛未離開該禁止停車之處所以前,其違規事實一直存在。立法者對於違規事實一直存在之行為,如考量該違規事實之存在對公益或公共秩序確有影響,除使主管機關得以強制執行之方法及時除去該違規事實外,並得藉舉發其違規事實之次數,作為認定其違規行為之次數,即每舉發一次,即認定有一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一次違規行為因而對於違規事實繼續之行為,為連續舉發者,即認定有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發生而有多次違規行為,從而對此多次違規行為得予以多次處罰,並不生一行為二罰之問題,故與法治國家一行為不二罰之原則,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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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04主要在探討:

交通違規的連續舉發 行政罰 ,有無違反"一事不二罰"?

大法官結論是→不違憲,因為算"多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

 希望有幫助您突破盲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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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13763

回樓上 Ryan :

係屬對複數人、為數行為、侵害數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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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69055
想像競合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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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4664

補充7F(B)選項由法益持有人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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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7577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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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6046
B不同人,數個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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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931408
未解鎖
補充一下,樓上樓下沒說的B答案 競合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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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677762
未解鎖
以下為陳治宇老師 法緒百分百之解析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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