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有關我國護照上之姓名規範,下列何者正確?
(A)中文姓名得加列別名,以資辨別
(B)護照中文姓名及外文姓名均以一個為限
(C)國民身分證未記載外文姓名之國民,其護照外文姓名之字母含字間在內不得超過三十個字母
(D)外文姓名得列別名,其增刪變更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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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574), C(100), D(28), E(0) #2823036
統計: A(56), B(574), C(100), D(28), E(0) #2823036
詳解 (共 3 筆)
#5277167
國民身分證載有外文姓名者,護照外文姓名應以國民身分證為準。
國民身分證未記載外文姓名之在臺設有戶籍國民及無戶籍國民,護照外文姓名之記載方式如下:
六、外文姓名之排列方式,姓在前、名在後,且含字間在內,不得超過三十九個字母。
護照外文別名之記載方式如下:
一、外文別名應有姓氏,並應與外文姓名之姓氏一致,或依申請人對其中文姓氏之國家語言讀音音譯為英文字母。但已有前條第二項第三款各目之證明文件,不在此限。名則應符合一般使用之習慣。
二、依前條第二項第四款或第五款變更外文姓名者,原有外文姓名應列為外文別名,但得於下次換、補發護照時免列。原已有外文別名者,得以加簽第二外文別名方式辦理,其他情形均不得要求增列第二外文別名。
三、申請換、補發護照時,應沿用原有外文別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第二款但書免列者。
(二)已有前條第二項第三款各目之證明文件,得申請變更外文別名,且原外文別名應予刪除,不得再另加簽為第二外文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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