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 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一定職等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請問「一定職等」為:
(A)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
(B)簡任第九職等及警監四階
(C)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三階
(D)簡任第九職等及警監三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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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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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 條

臺灣地區公務員,國家安全局、國防部、法務部調查局及其所屬各級機關未具公務員身分之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其作業要點,於本法修正後三個月內,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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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6229


對應的職等。

出處:https://www.public.com.tw/exam-knowexam/civilservice-rank-po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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