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1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110077
年份:111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
27 甲為支付手機價款,簽發本票給賣方乙,乙再將該本票背書予丙作為清償貨款之用。其後甲發現手機
根本無法使用,本票到期後,丙向甲請求付款。若丙不知甲、乙間之交易情形,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甲應可拒絕付款,因甲具有物的抗辯權,可對抗一切執票人
(B)甲不可拒絕付款,因甲之抗辯權已因本票轉讓而中斷
(C)甲應可拒絕付款,因丙並非甲之交易相對人
(D)甲不可拒絕付款,因甲對乙亦不具有抗辯權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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