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土地法第12條及第13條,有關私有土地天然變遷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爲湖澤時,其所有權視爲消滅
(B)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爲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爲消滅
(C)視爲消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發現之人證明爲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D)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 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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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36), C(385), D(94), E(0) #820681

詳解 (共 3 筆)

#1121023
土地法

第 12 條
私有土地,因天然變遷成為湖澤或可通運之水道時,其所有權視為消滅。
前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第 13 條
湖澤及可通運之水道及岸地,如因水流變遷而自然增加時,其接連地之所有權人,有優先依法取得其所有權或使用受益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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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717
C:視為消滅土地回復原狀時,經【發現之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應為……,經【原所有權人】證明為其原有者,仍回復其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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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871
C是原所有權人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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