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法令規定,對易燃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測得其濃度達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多少以上時,應使勞工退避至安全處所?
(A)20
(B)25
(C)30
(D)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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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7), B(729), C(2260), D(565), E(0) #1958633
統計: A(887), B(729), C(2260), D(565), E(0) #1958633
詳解 (共 3 筆)
#5084171
一、對於有危險物或有油類、可燃性粉塵等其他危險物存在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從事熔接、熔斷或使用明火之作業或有發生火花之虞之作業,未事先清除該等物質,並確認安全無虞。 二、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或有可燃性氣體滯留,而有火災、爆炸之作業場所,未於作業前測定前述蒸氣、氣體之濃度;或其濃度爆炸下限值之百分之三十以上時,未即刻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並停止使用煙火及其他點火源之機具。 三、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火災、爆炸之工作場所,未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 四、對於化學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之改善、修理、清掃、拆卸等作業,有危險物洩漏致危害作業勞工之虞,未指定專人依規定將閥或旋塞設置雙重關閉或設置盲板。 五、對於設置熔融高熱物處理設備之建築物及處理、廢棄高熱礦渣之場所,未設有良好排水設備及其他足以防止蒸氣爆炸之必要措施。 六、局限空間作業場所,使用純氧換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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